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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1989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通知

  (一)各行发放的特种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即1988年底实际余额加1989年批准新增计划之和。1989年发行的金融债券必须先兑付到期债券,若有多余,才可用于发放新的特种贷款,但最多不得超过本次下达的金融债券发行数的50%。
  (二)特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在建设银行开立生产结算、专用基金帐户,企业资金活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的全民和城市(镇)集体企业。
  (三)特种贷款的范围
  1.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投产,目前不能备足30%自有流动资金要求贷款的,可在其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情况下,在这30%以内发放特种贷款。
  2.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的计划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所急需的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设项目投产所急需的流动资金。
  (四)特种贷款期限和利率各行发放特种贷款的期限要根据发行的金融债券偿还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利率最低为年息15.36%,最高可比三年期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三个百分点,在此幅度内,由各分行根据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五)对于以前年度发放的特种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即1989年3月20日以前仍按原定利率计息;3月21日以后按新利率执行。
  三、金融债券和特种贷款的会计核算及其他管理
  (一)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分别纳入我行信贷收支计划,各分行应按总行核批的信贷计划掌握。债券资金和特种贷款仍通过“413金融债券资金”和“472特种贷款”科目核算。
  (二)各行要加强债券发售组织工作。严格按有关制度办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债券顺利发行。各发售人员收回的现金和当时未售完的债券,要及时入库,不得滞留。
  (三)金融债券由总行统一印制,三种面额比例为100元的占20%,500元的占50%,1000元的占30%。
  (四)债券销毁。包括未发行完及到期后收回的债券,其销毁办法仍按建总发字(89)第18号文掌握。
  (五)有关债券发行中的调剂、发行费用开支以及债券的兑付、领取办法等未尽事宜,仍按(87)建总计字31号、41号文规定办理。

  附表一:
         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报告表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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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特   种   贷   款
          │金融债券├──┬────┬────┬────
          │    │小计│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基本建设
──────────┼────┼──┼────┼────┼────
   年初余额   │    │  │    │    │
──────────┼────┼──┼────┼────┼────
 本期发行(发放) │    │  │    │    │
  余   额   │    │  │    │    │
──────────┼────┼──┼────┼────┼────
   本期兑付    │    │  │    │    │
  (收回)额    │    │  │    │    │
──┬───────┼────┼──┼────┼────┼────
期 │ 合  计  │    │  │    │    │
  ├───────┼────┼──┼────┼────┼────
末 │90年4月前到│    │  │    │    │
  │ 期的余额数 │    │  │    │    │
余 ├───────┼────┼──┼────┼────┼────
  │91年4月前到│    │  │    │    │
额 │ 期的余额数 │    │  │    │    │
──┼───────┼────┼──┼────┼────┼────
平 │ 一 年 期 │    │  │    │    │
均 ├───────┼────┼──┼────┼────┼────
利 │       │    │  │    │    │
率 │ 二 年 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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