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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
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的通知
(1989年3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391 号文颁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全国范围签发跨系统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兑付地为双设银行机构地区的处理方法已经明确,但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除银发[1989]21号文对交通银行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外,未作规定。对此,总行将结合联行清算改革统盘研究。在未作新的规定前,今年4月1日起实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时,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签发银行如事先能确定兑付地没有本系统银行时,应不予签发银行汇票,并向客户作出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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