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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军需、科研、教育部门所需纺织机电产品,可按单位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综合计划司,抄报技术装备司。
  部管纺织机电专配件,按专配件生产供应目录,由省、市、自始区和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维修实际需要,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纺织工业部技术装备司。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所报经过批准的计划项目,通过综合计划司和技术装备司综合平衡,领导审批,7、8月份组织产需订货衔接。但由于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指标限制,有的项目可能列为国家合同订购任务,有的项目未能列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可由部进行分配,实行导向订购计划。计划项目以外的纺织机电产品,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关纺织机械制造(集团)公司或纺机企业选购。
  第七条 国家合同订购产品是国家计划任务,生产企业要优先安排,这些产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
  随着供需形势变化,国家不能安排原材料的配套设备、辅机及专配件由纺织工业部安排导向生产计划,以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成台配套,生产企业也要优先安排,这些产品由技术装备司商综合计划司,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安排导向销售,执行计划外价格。计划外价格要规定最高限价。
  国家合同订购任务和代表生产能力的棉纺细纱机、毛纺细纱机、化纤纺丝机以外的纺织机电产品,作为(集团)公司、企业计划,实行计划外价格。
  第八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原则上安排在产品质量好、守信誉、技术先进的企业生产。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名单,由纺织工业部根据建设需求情况和用户意愿,按照相对集中择优安排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国家对生产企业安排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的数量,一般控制在企业生产能力的30%一50%。但承担棉、毛细纱机、化纤纺丝机和国家控制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则根据需要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生产企业要积极承担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任务,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生产任务。
  第十条 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任务的下达。
  纺织工业部对各方面报出的需要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并匡算国家合同订购纺织机电产品所需主要原材料的数量,报物资部和国家计委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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