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联行制度的改革,是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相配套的重要部署。各级专业银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特别是专业银行之间跨系统汇划款项代签发的联行报单,相互移卡清算资金,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必须从全局出发,密切协作。对于跨系统代签发的联行报单,要内容清晰完整(行号注意填五位数),印、押齐全,并经复核人员逐项复核无误后清算资金,不得拖延积压。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及时了解和反映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要督促及时改进。
五、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加强资金调度。
(一)各专业银行凡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解缴的国库款项必须按时解缴,不得延期积压不缴。如果存款账户余额不足,要及时从上级行调入资金或向其他专业银行拆借后进行解缴,以保证国家预算收入的及时完成。
(二)要认真掌握存款账户余额。专业银行向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拨,库款解缴和提取现金,必须在其存款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才能签发支款凭证。人民银行只能在其存款余额内办理支付,不得透支。专业银行之间的同业往来,亦应在其存款账户余额内签发支款凭证。如果资金不足,应及时从人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内签发支款凭证或相互拆借补足。专业银行上、下级行之间,必须做好资金余缺调剂,灵活调度。
(三)人民银行(包括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和账务的专业银行)对专业银行的汇划款项,发报行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寄发联行报单(或拍发电报);收报行必须及时入账,及时通知,尽量缩短在途资金占压,加速专业银行资金周转。如果确因工作差错而发生延误,影响专业银行资金运用时,也要承担经济责任,由人民银行按照存(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
六、要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便于监督和顺利开展各项业务核算,对少数专业银行违反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加收罚款。
(一)专业银行不按照缴存存款办法的规定迟缴或少缴应缴存款的,从旬后五日、月后八日的次日起,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二)对专业银行擅自转移财政性存款的,应从转移之日起,根据转移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但对上述三之(二)、(三)两项原已转移的财政性存款,未按规定限期转回原科目的,应从超过限期的次日起算。
(三)对于跨系统代签发的联行报单,代发报行不按规定时间移卡清算资金,从超过规定移卡时间的次日起,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