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以外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没有其他住址的不填。
9.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后登记入户的地址,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籍贯——填写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1.文化程度——按本人现有学历填写。
12.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分别填写“有配偶”、“丧偶”、“离婚”。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本人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14.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生产社队等部门的具体名称,要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15.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应填具体的职务名称,如“科长”、“钳工”,不能只抽象地填“干部”、“工人”。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性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卖蔬菜”。
在校学习的学生,填写“学生”。
从事家庭副业,并以家庭副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据情填写职业,如“养鸡”,“种菜”等。
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技校、中专、大学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尚未分配工作的,暂不填写。
退休、离休的干部职工和靠领退休金生活的农民,填写“退(离)休干部”、“退(离)休工人”,“退休农民”。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16.身高——按公制量度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
17.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按其他血型分类填写。
18.申领居民身份证原因——据情填写“迁入”、“入籍”、“退出现役”、 “身份变更”、“原证损坏”、“原证丢失”或“原证有效期满”等。第一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填。
19.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名——由本人签署户口登记的姓名。不识字的,可签盖本人印章或按捺本人指纹。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填写要求:
其他登记项目,一律由户口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1.户别——据情填写“农户”或“非农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