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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财税地[1986]1号 1986年1月30日)


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税务局:
  接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86]12号)关于申请对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函,经研究,考虑到这批金饰加工品有部分是不出售的,仍作为黄金储备处理,总局曾答复江苏省税务局作特案规定,除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此,请你们也依照办理。
  一、对1985年人民银行委托加工的金饰品,依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加工后交回银行作为国家储备,不投放市场销售的,特案批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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