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房租、水电补助费:每户每月补助8元,按当地居民标准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十、住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总后勤部关于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和本人按军队干部交费标准(每人每天0.5元)的差额部分发给本人。(见附件之五)。
十一、粮、食油供应标准:粮食按本人定量,食油按每人每月1.2斤发给。 从移交的下个月起由安置地区的粮食部门按上述标准供应,并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同职级干部各种优待,包括副食、紧俏商品从优供应。
十二、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时,由军队将家具费、安家补助费以及离休干部( 及随迁家属)前往居住点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本人。
十三、医疗费:根据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60元。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78)后卫字第191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继续享受医疗包干,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2.2元,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为随军家属的,移交地方后仍享受免费医疗,医疗费每人每月2.5元。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卫生部门。
十四、福利费:根据中央军委[1970]15号文件规定,按干部工资2.5%( 西藏军区、西沙部队、乌鲁木齐军区的阿里和塔什库尔干地区按4%)提取福利费, 由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十五、探亲路费:军队离休干部,根据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1)政联字第4 号和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81)政干字第175号、财事字第289号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2)后财字第475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在移交当年未享受探亲假,也未发给探亲路费的可由军队按规定的标准,将探亲路费发给个人。(见附件之六、七)。
十六、宿舍取暖补贴费:按安置地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十七、残废金:按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优22号文件执行,移交当年的由军队发给本人。
十八、护理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4]参联字2 号文件执行,即: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发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十九、特需经费: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30号文件执行,每人每年按15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机动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1)后财字第929号文件执行, 每户每月补助6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一、公杂费:按总后勤部[1985]后财字第1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10元,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
二十二、差旅费:按每人每年77元计领,由离休干部管理单位掌握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