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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

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装费的通知(摘录)

([1983]政干字第4号)

  一、公勤费
  公勤费标准。一个公勤人员按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额计发:正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干部每人每月按二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四分之一个公勤人员费计发。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离休干部领取公勤费后,个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门协助料理的,按规定交费。
  二、交通费
  交通费标准。编配有专车的干部每月发给50元,军职干部每月发给30元,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给15元。
  离休干部用车,实行车公里“定额包干”。即按照编制车辆数的油料指标、车公里限额,除管理单位预留五分之一作为集体活动使用,其余按每人每月所领交通费数额换算成车公里票,发给本人,乘车交票。交通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节余归己,超支自负。
  离休干部领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它用车一律收费。收费标准:在限额车公里以内用车的;每公里收费0.05元;超过车公里限额用车的,吉普车每公里收费0.20元,各型卧车、旅行车每公里收费0.25元;到体系医院看病用车,单程在十公里以上的,按十公里收费。
  离休干部私事用车,在外停留时间超过三小时的,每一小时加收0.5元。空车返回时同样收费。私事用车一律不跑长途。
  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配偶可以继续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
  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离休干部的家属、子女不得享受离休干部的乘车待遇。
  因事急需用车的,按规定交费。
  三、服装费
  服装费标准。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按规定的标准外价拨价(基本同市场价)发给服装费。
  四、配有专职公勤人员和专车的离休干部,是否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办法,由本人选定,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五、实行公勤费、交通费开支的经费,在干部工资科目中实报实销。
  服装费在被装购置费内报销。

  附: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职

以上干部发放公勤费的通知(摘录)

([1984]参联字2号)



  (一)……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四分之一计发。公勤费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经各大单位批准发给护理费的,亦按公勤费全费标准发给。但公勤费或护理费只能享受一种。

  附:

被装物资供应的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和河北的宣化(含)、山西的大同(含)、陕西的榆林(含)、甘肃的兰州(不含)以北地区以及四川的二郎山以西地区。其中黑龙江之黑河以北,内蒙、新疆之中苏、中蒙边境和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四川之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为高寒区。
  (二)温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和河北的宣化以南、山西的大同以南、陕西的榆林以南、甘肃的兰州以南地区及四川的二郎山以东,贵州的毕节地区,云南的昭通、丽江、迪庆、怒江地区和东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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