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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对进出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失效]

  进出保税区人员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如有特殊需要,应向海关申请,报海关总署批准。
  第八条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仓储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加工、储存、使用、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保税区内的货物和有关的营业场所实施检查。有关企业、行政机构应免费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九条 保税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代理单位(含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单位)的货物、物品和财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海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有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章 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优惠

  第十条 进口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供储存的转口货物以及在保税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出口下列货物、物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装修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四、保税区内企业出口的保税区产品。
  第十二条 保税区下列货物予以保税:
  一、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
  二、转口货物;
  第十三条 本章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物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章 对运入保税区货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应经海关指定的线路运入保税区;进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保税区时,按海关对进口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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