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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而发生的资本支出;
  2.资本的利息;
  3.各项所得税税款;
  4.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8.超过规定标准的坏帐准备和交际应酬费;
  9.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10.应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的开支;
  11.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1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十九)关于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的有关费用处理的问题。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旅差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二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均按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它用。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
  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的比例及其使用范围,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企业使用土地(海域)的收费标准及交纳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缴纳。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交纳海域使用金。
  (二十二)关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的问题。处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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