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同产品销售取得的价外收入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征税的批复
(财税产[1985]55号 1985年7月24日)
山西省税务局:
你局[1985]晋税一字第142号请示收悉。关于纳税人随同产品的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的征税问题,产品税、
增值税条例(草案)和实施细则已有明确的规定,即:这部分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中一并纳税。你省一些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联营利润”和“补偿贸易”等形式的收入,都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取得的,实际上都是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均应按照规定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