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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开展大宗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2003)(发布日期:2003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8月20日)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开展大宗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2]15号 2002年12月31日)


各会员单位:上证所决定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并于2003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0日开始,上证所暂时采用人工受理方式接受各会员单位大宗交易申请,由指定席位所属会员的注册交易员向上证所报送大宗交易申请表,上证所对申请表及相关事项审核后进行申报操作。从2003年第二季度起,上证所以电子交易系统方式受理大宗交易申请,买卖双方达成大宗交易协议后,委托会员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申报。
  二、大宗交易的申报受理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申报价格须在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三、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由上证所在指定的媒体披露,上证所外部网站(www.Sse.Com.Cn)的“行情及交易概况-交易公开信息-大宗交易”栏目同步发布。
  四、在人工受理阶段,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暂不实行大宗交易。
  五、为控制大宗交易结算风险,各会员单位须在交易日保证其结算账户具有足额资金用于当日交易结算。对资金不足部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先自营后经纪及交易顺序,冻结大宗交易买入的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六、上证所受理大宗交易的归口部门是交易运行部。各会员单位可从本通知的附件中获取大宗交易申请表,也可从上证所外部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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