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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及开展大宗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大宗交易的其他事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申请表(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
  第三条 大宗交易在本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当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四条 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必须委托办理指定交易的会员(含营业部,下同)进行。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和成交申报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第六条 会员根据客户委托(或自营业务)进行大宗交易的意向报价,报价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报价时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报价方决定。
  第七条 意向报价应当真实有效。对于不明确价格的,表示至少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以最高价格卖出;不明确数量的,表示至少愿意以最低限额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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