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代理新股缴款,应与客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变更新股缴款时限,应履行通知义务。
在新股业务中,不进行虚假配号或其他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国债买卖的有关规定,不为客户开立证券二级账户。
第十三条 建立交易数据库,并向客户提供证券、资金对帐服务。
在营业时间应受理客户查询。
第十四条 在营业场所,安排人员接受客户咨询。
第十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证券交易委托资料、证券帐户数据、交易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建立客户投诉制度,妥善处理交易纠纷。
接受客户投诉和处理交易纠纷,应制作书面记录。
如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七条 对客户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未经允许不为非本所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遵守法律、法规,不在证券经营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不采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不私自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不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第二十二条 遵守与本所业务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履行登记、结算等义务。
第三章 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技术指引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证监会和本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建立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的硬件配置、软件安装和数据接口应符合本所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