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建立规范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 自营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自营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二)设置专门管理人员和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
(三)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审核自营指令,并建立自营交易记录;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条 交易系统、通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三)技术与业务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网络与数据分离;
(四)及时进行业务技术检查;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严格管理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数据,保证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严格执行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单向卫星数据接收的加密和席位操作员密码管理,由不同人员保管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并定期更新。
第四十二条 设立专人负责接收本所以报刊、网站、卫星、书面函件等形式发布的各类技术和业务通知,对于新的交易品种和业务变化,应及时作好技术和业务准备。
第五章 会员会籍业务和报告指引
第四十三条 遵守本所的席位管理规定,转让、出租席位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本所审批。
未经本所许可,不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十四条 会员交易席位的任何变更,涉及指定交易的,应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
(一)及时通知有关投资者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
(二)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的指定交易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予以全部撤销,但必须及时通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