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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规范指引》及填报《会员业务规范自查表》的通知


  (三)向本所申请将被变更席位指定交易证券帐户全部转移于另一席位予以指定。

  第四十五条 及时向本所报送席位共用情况,在日常交易中按《共用席位情况登记表》中约定进行交易申报。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交易员行为的规范与管理,努力提高交易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七条 指派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代表,负责会员与本所的联络。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专门部门归口管理会籍业务、履行报告义务。

  会员信息资料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按有关要求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上月统计报表数据;

  (二)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未经审计年报;

  (三)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经审计年报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检查材料;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修改章程;

  (二)合并或分立;

  (三)改制、增资扩股;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六)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

  (七)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八)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九)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十)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一)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十二)财务指标已达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十三)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十五)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

  (十六)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特别会员依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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