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本所制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本所的证券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一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
合格投资者参与本所的证券交易,只能通过其委托证券公司的一个席位进行交易。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
(三)指定或变更托管人;
(四)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
(五)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