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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八)涉及诉讼或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九)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
  (十)因违反《暂行办法》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局处罚;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七条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本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第八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五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本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十条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如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实施细则,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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