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概况;
(二)申请上市债券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8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从事证券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业务规则。
(五)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9 发行人应当与上市推荐人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10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协议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并办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书;
(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
(七)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2.11 上市推荐人不得泄漏发行人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2.12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遵守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