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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二)发行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3.10 发行人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3.11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一和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季度报告并公布。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公司半年度报告并公布。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公司年度报告并公布。
  3.12 发行人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按法定程序和本所要求于第一时间将定期报告正本、摘要及正本磁盘、上网电子文件、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本所。
  3.13 定期报告除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3.14 临时报告除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依据募集说明书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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