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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5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刊登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十个工作内刊登本息兑付公告。
  3.16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工作日内刊登实施转股的公告。
  3.17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发行人应当公告赎回结果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3.18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回售期结束,发行人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3.19 经股东大会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发行人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提示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确定的回售申报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回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3.20 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及作出报告、公告后二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3.21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及作出报告、公告后二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3.22 依照前两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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