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主营业务、经营状况;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四)关联企业共同持有该等债券的情况以及持有数量、持有的起始日期;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提交书面报告和公告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持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经法人盖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23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24 发行人实施强制性转股的,发行人应当于强制性转股条件满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至少三次,本所依据发行人公告和委托将持有人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动转换成发行人股票。
  3.25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份与其已持有的该发行人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6 在新闻媒介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或说明。
  3.27 发行人应当如实答复本所就其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交量和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或其他问题的询问,向本所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并按本所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8 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不准确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的要求,及时作出补充公告和解释。
  3.29 发行人出现法律、法规或本所业务规则没有规定应予披露、但确实可能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行人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本所。
  3.30 发行人向其他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本所市场公开。若发行人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本所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本所说明并公告。

第四章 停牌、复牌、停止交易

  4.1 发行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