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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4.2 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
  4.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与复牌:
  (一)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定期报告的,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个交易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二)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期间为本所开市时间,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实施停牌,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内容涉及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三)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董事会关于权益分派、新股发行、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决议,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个交易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四)发行人于交易日刊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新股发行的提示公告,自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个交易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4.4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停牌与复牌:
  (一)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本所对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临时停牌,直至发行人对该消息作出公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二)临时报告披露不够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公众,发行人拒不按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对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临时停牌,直至发行人作出补充或更正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三)本所审查发行人定期报告时,要求发行人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发行人不按本所要求办理的,本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临时停牌,直至发行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公告后复牌;
  (四)发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复牌;
  (五)发行人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情节严重,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待有关处理决定公告后另行决定复牌时间。
  (六)发行人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直至本所恢复有效信息来源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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