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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2]18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2001]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本所对1998年3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2]15号)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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