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2]18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2001]第2号)和《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本所对1998年3月23日发布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2]15号)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