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三)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简称的函;
(十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十五)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2.3 在发行人提交2.2条所列申请文件后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新当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在其当选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2.2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通过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报送本所。
2.4 发行人及董事会成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5 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6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当及时与本所签定证券上市协议。
2.7 发行人应当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8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符合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条件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书的内容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本所对上市推荐书内容有其他要求的,上市推荐人应当按要求增加相应内容。
2.9 发行人应当与上市推荐人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的权利和义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证券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10 上市推荐人应当比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上市推荐人的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