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上市推荐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2.12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中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3.2 发行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要求,将有关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3.3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发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保证在公告前不泄露其内容。
3.4 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在一家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3.5 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3.6 在指定网站披露信息时,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和相关书面材料。
3.7 发行人有其他证券品种上市的,如果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披露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3.8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指定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职责、培训、考核、管理与备案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的规定。
3.9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督促发行人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3.10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认为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