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3.11 发行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发行人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披露。
3.12 定期报告除应当符合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3.13 临时报告除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规定外,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但本规则对披露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尚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按面值计算)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每年首次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以及发行人为此作出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决定的;
(八)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每年首次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时;
(九)在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实施转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