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按约定条件完成赎回、回售、转股后;
(十一)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4 发行人应当在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刊登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刊登本息兑付公告。
3.15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刊登实施转股的公告。
3.16 发行人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每年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一次赎回权。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发行人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3.17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
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约定的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回售期结束,发行人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3.18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行人必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确定的回售申报期间内将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予以回售,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3.19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二十个交易日前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发行人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3.20 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达到其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及作出报告和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