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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失效]

  3.21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达到其发行总量的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及作出报告、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3.22 依照第3.20条、3.21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主营业务、经营状况;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四)关联人共同持有该债券以及持有数量、持有的起始日期;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提交书面报告和公告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持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经法人盖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23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24 在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强制性转股条件时,发行人实施强制性转股的,应当于强制性转股条件满足后的十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公告。
  3.25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在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发行人股份后,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的股本总和的5%时,以及其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时,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购要约的相关义务。
  3.26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发行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或说明。
  3.27 发行人应当如实答复本所就其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交量和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或其他问题的询问,向本所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并按本所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8 发行人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披露不清楚、不完整、不准确的事项,应当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的要求,在两个交易日内作出补充公告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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