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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失效]

  3.29 发行人出现法律、法规或本所业务规则没有规定应予披露、但确实可能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应当于第一时间报告本所并公告。
  3.30 发行人向其他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本所市场公开。若发行人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本所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当向本所作书面说明并公告。
  3.31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为他人提供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章 停牌、复牌

  4.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
  4.2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
  4.3 发行人应当比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停牌与复牌的规定,向本所申请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与复牌。
  4.4 本所参照有关股票停牌与复牌的规定,对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停牌与复牌。
  4.5 发行人于交易日公布涉及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信息的公告,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停牌与复牌比照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的停牌与复牌办理。
  发行人因发行新股、配股、分立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发行人应当事先向本所申请于转股价格调整日暂停转股一天。
  4.6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向本所申请于赎回日暂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4.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将停止其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在发行人发布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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