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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管理规则(1993修订)[失效]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三、公司股东情况;
  四、财务状况;
  五、财务指标分析;
  六、重大事项揭示。
  第四十条 股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四十一条 股票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对季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内容负个别和共同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期财务报表应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九周内,年度报告应于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周内,在本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股票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者,在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尚未公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披露相关的信息。

第七章 重要事项揭示

  第四十四条 股票上市公司发生下列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须在事后三天内向本所报告。
  一、法定地址、法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
  二、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三、生产经营环境、经营项目或方式发生重要变化;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五、公司及控股公司、子公司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占股本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章程修改;
  八、股东大会通过增、减公司股本或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的决议;
  九、公司出售或收购资产占总股本10%(含10%)以上;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非常亏损事件;
  十一、公司资产遭受巨大损失;
  十二、作出兼并、合并、分立等重大的决策;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十四、进入清算或破产整顿;
  十五、本所和股票上市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票上市公司发生第四十四条所列重要事项,须将变更内容及事项情况通过本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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