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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 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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