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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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