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22日 司发[199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教养学校的办学水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使全国劳教场所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第一次评选工作中,对已经具备部级劳动教养学校条 件的,可直接申请评选部级劳动教养学校,按照评选规定中规定的程序上报。
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提高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质量,根据《关于举办劳动教养学校的试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应坚持严格标准、讲究实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是在已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基础上评选;未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分为省级劳动教养学校和部级劳动教养学校两个等级。
第五条 劳动教养学校根据考核指标评定等级。
考核指标分为基本考核指标和专项考核指标。
第六条 省级劳动教养学校应当具备以下五项基本考核指标:
(一)基本上实现了“六三”制;
(二)有一个团结奋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事业心强遵守法纪的干警队伍,未发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现象;
(三)未发生劳动教养人员重大恶性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事件,逃跑率控制在0.5%以内,无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集体逃跑事件;
(四)有固定的劳动生产项目,经济效益较好;
(五)生活卫生达到《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