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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省级劳动教养学校专项考核指标应当达到90分以上。
  专项考核指标为以下10项,每项10分;
  (一)场所有健全的教育机构。所设教育科(股)。劳动教养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场所教育科(股)内设政治、文化、技术研究室。劳动教养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场所教育科(股)内设专人负责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工作。大中队设专职教育干事。教育工作的制度完整配套,落实较好。
  (二)建立了以干警为主体的师资队伍。教师总数占劳动教养人员的5%,其中,政治教师占2%,文化、技术教师占3%,干警专(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80%以上。教育工作基础资料(教案、课堂教学记录、劳教人员学籍档案、谈话记录等)完备无缺。
  (三)劳动教养人员政治教育入学率达100%,文化教育入学率达95%,技术教育入学率达85%。
  (四)政治教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考,及格率达95%以上,文化教育获证率达70%,技术教育获证率达60%。
  (五)建立了出入所教育队(班),出入所教育时间分别达到20天和一个月。
  (六)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同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每月不少于15人次,且有统一的谈话记录。
  (七)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80%,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达85%。
  (八)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办学需要,教育经费有确实保证,达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元,并做到专款专用。
  (九)场所设图书室,中队有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板报。场所办有一份劳动教养工作小报。每周举行一次升国旗仪式,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文体比赛活动。
  (十)帮教落实率达60%。
  第八条 部级劳动教养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第六条规定条件,且专项考核指标达到95分以上;
  (二)连续两年以上保持省级劳动教养学校;
  (三)在全国劳动教养系统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第七条专项考核指标中,劳动教养人员文化教育获证率达到80%、技术教育获证率达到70%;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到85%;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达到90%;帮教落实率达到70%。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上等级评选条件确定参加上等级考核单位的资格。
  第十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负责部级和省级劳动教养学校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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