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具备上等级考核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考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省级学校由省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审批,部级学校由省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司法部劳动教养学校升级考评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评定等级的劳动教养学校每两年考核一次,不能保持原等级标准的单位,应当予以降级或者撤销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被批准为部级劳动教养学校的单位,由司法部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资奖励。被批准为省级劳动教养学校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办学有功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在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除撤销等级决定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
一、根据《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以下简称《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负责省级劳动教养学校的考核验收工作;司法部劳教局负责部级劳动教养学校的考核验收工作。
三、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考核期为二年,即从申请上等级之日前二年计算。
四、《评选规定》第六条“基本考核指标”中以下概念的含义:
1.“基本上实现了六·三制”是指每日六小时劳动三小时学习的制度,根据劳动教养单位的不同情况可按全年总平均课时计算。每年完成的教育时间数,工业单位达720课时,农业单位达640课时(包括每期出入所课堂教育的平均课时,政治基础教育、分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课时)。考核验收方法;查阅场所教育科、大中队的教育时间统计报表,教学日志,抽查教师的教案和劳动教养人员的作业、试卷等,抽查面不少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