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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1.设立教育科的,计2分,未设专门教育机构的,不计分。
  2.教育科内有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和内勤,并有专兼职人员的,计2分,缺一项扣1分。
  3.大中队设专职教育干事的计2分,有一个大队或中队未设的,扣2分。
  4.教育工作制度健全、能够认真执行的,计2分,执行不好的,扣1分。
  5.基础工作表报簿册齐全,填写及时准确的,计2分,表报簿册不全,填写不及时、不准确的,扣0.1-0.5分。
  考核验收方法:查阅建立机构、任命人员的呈批文件,检查教育制度、计划、教案、教学日志等原始材料,抽查表报簿册,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七、专项考核指标第二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教师总数占劳动教养人员总数5%以上的,计3分,每下降1%扣1分。
  2.教师总数中,政治教师占40%的,计1分,每减少5%扣0.3分。
  3.教师总数中,文化、技术教师占数60%,计1分,每减少5%扣0.3分。
  4.干警专兼职教师占教师总数80%的,计3分,每减少5%扣0.5分。
  5.教学基础资料(教案、教学日志、教研活动记录等)完备无缺的,计2分,缺一项扣0.5分。
  考核验收方法:查阅教师聘任书、教师登记表;查阅教学基础资料,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八、专项考核指标第三项,分解为以下3项,标准分10分:
  1.政治教育入学人数应按在所人数计算,连续两年达到100%,计4分,每下降1%扣0.5分。
  2.文化教育按应入学人数计算,连续两年达到95%的,计3分,每下降1%扣0.5分。
  3.技术教育按应入学人数计算,连续两年达到85%的,计3分,每下降1%扣0.5分。
  考核验收方法:核实在所劳动教养人员数,学员登记表,班级名册;检查劳动教养人员课堂笔记、作业等。
  九、专项考核指标第四项,分解为以下3项,标准分10分:
  1.政治教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二年中组织的统考,每次及格率达95%的,计4分,每下降10%扣1分。
  2.文化教育获证率连续两年达到70%的,计3分,每下降10%扣1分。
  3.技术教育获证率达到60%的,计3分,每下降10%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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