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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和《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考核验收方法:考查入学人数、参考人数;查阅各种证书、试卷;调查有关部门、人员。
  十、专项考核指标第五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建立入所队,有专人负责的,计2分,缺一项扣1分。
  2.入所教育按规定内容进行的,计2分,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出所队,有专人负责的,计2分,缺一项扣1分。
  4.按规定内容进行出所教育的,计2分,缺一项扣0.5分。
  5.入所教育时间保证30天以上,出所教育保证20天以上的,计2分,每减少5天扣1分。
  考核验收方法:检查机构、人员;查阅教学资料、劳动教养人员入出所教育档案;实地检查和找有关人员调查。
  十一、专项考核指标第六项,分解为以下2项,标准分10分;
  1.从事管教工作的干警每月个别谈话教育15人次的,完成率连续两年达到98%的,计5分,每下降1%扣1分。
  2.按规定填写谈话记录的,计5分,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0.2分。
  考核验收方法:抽查一定比例的干警个别谈话记录;核查个别教育统计;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十二、专项考核指标第七项,分解为以下5项,标准分10分:
  1.建立难改造人员审批手续的,计2分,没有的,扣2分。
  2.建立难改造人员转化档案的,计2分,档案不全的,扣0.5分。
  3.建立“包管包教包转化”责任制度,包教干警对所包难改造人员每月谈话4次以上的,计2分,有1人未达到的,扣0.5分。
  4.难改造人员所内转化率连续两年达到80%的,计2分,每下降1%扣0.2分。
  5.劳动教养人员所内改好率连续两年达到85%的,计2分,每下降1%扣0.2分。
  考核验收方法:抽查一定比例的审批文件、转化工作档案、包教干警谈话记录;核查转化率、改好率统计报表;找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十三、专项考核指标第八项,分解为以下4项,标准分10分:
  1.中队有专门教室、桌椅、教具,劳动教养人员有教材的,计3分,教室、桌椅、教材每缺一项扣1分。
  2.有电化教育设施,可进行电化教学的,计2分,无电教设施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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