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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贷:银行存款
  第二十三条 当收到承保公司汇款后,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付赔款(××承保公司)
  第二十四条 承保方“清算中心”在收到代理赔方“清算中心”寄出的“代理赔结算通知单”及其他流转单证后,必须及时汇款。如承保方“清算中心”有正当理由说明代理赔公司确有错赔、滥赔的现象,则承保方“清算中心”可暂不汇款并报总公司货运险代查勘代理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承保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保公司财务部门在收到本省“清算中心”寄来的“代理赔清分单”及其附件后,应根据“代理赔通知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速将有关赔款汇还本省“清算中心”,根据(90)保发字062号文件规定,其会计分录为:
  借: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
或,借:业务费--查勘费
    贷:银行存款
  然后,按照划款的时间制作会统报表,并由业务部门填写“立案登记簿”(表十三)。
  第二十六条 承保公司如发现假案或错案,需通过本公司省级“清算中心”与代理赔方省级“清算中心”联系协商解决,承保公司不得擅自拒付。

第六章 总公司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城市业务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清算中心”的业务工作;总公司财会部委托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财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各“清算中心”的财务工作(有关规定由总公司财会部另行下文)。
  第二十八条 各“清算中心”之间的各种业务纠纷,由总公司货运险代查勘代理赔仲裁委员会(由城市业务部和财会部有关人员组成)实行仲裁。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并下达仲裁判决书,各“清算中心”必须服从;如拒不报从,则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承保方的省级公司财会处支付罚息(罚息以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再加两个百分点计),罚息不得列入成本,应在利润留成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分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之间的代理赔问题,由省级分公司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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