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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4月1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1日)废止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29日 银发〔1992〕2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境内银行(包括国内银行和境外银行在国内设立的分支行)经营的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 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 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中国境内银行,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凡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设施;
  (四)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六条 凡具备开办条件,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其所属分、支行申请发行人民币信用卡,由该银行总行审核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信用卡业务章程;
  (三)信用卡部门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情况;
  (四)拟发行信用卡的名称、卡样、发行范围、发行对象的资料,以及拟代理的境外信用卡的委托银行或国外组织的有关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签订信用卡代理业务协议,应将其协议副本和有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按季报送与信用卡业务有关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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