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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各银行对空白卡片、待销毁废卡以及有关业务凭证,要建立相应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购买空白信用卡片应由各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购买。
  第二十一条 人民币信用卡结算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各银行可根据统一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由所在地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责令其立即停办该业务,没收其非法收入,并通报批评;
  (二)非金融企事业单位、境外银行驻华代表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业务的,责令其立即停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
  (三)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信用卡交易回扣率者,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交易金额的5%处以罚款。拒不纠正者,公告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四)各银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信用卡合同时,签订任何排他性协议者,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拒不执行者,公告停办其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五)同时违反上述规定两条以上者,可以合并处罚,但以不超过处罚程度较重者为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人民币信用卡业务不同行业最低回扣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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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业             │   回扣率   │
├────────────────────────┼─────────┤
│1. 饮食、服务(指餐馆、文娱场所)        │2.5%       │
├────────────────────────┼─────────┤
│2. 旅馆、饭店                  │3%        │
├────────────────────────┼─────────┤
│3. 百货                     │1%        │
├────────────────────────┼─────────┤
│4. 铁路                     │1%        │
├────────────────────────┼─────────┤
│5. 民航                     │1%        │
├────────────────────────┼─────────┤
│6. 工艺、美术品                 │4%        │
├────────────────────────┼─────────┤
│7. 其他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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