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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三、发卡前三个月,发卡行向省级分行报告筹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信用卡筹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设备购置,卡片及凭证印制,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等。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总行接到省级分行报告后,审查发卡行筹备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批准发卡,编排发卡行行号。
  第十七条 经总行批准的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以下称信用卡业务部门),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熟悉电脑或英语知识的专业干部。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申请领卡人的资信调查,发行信用卡;
  二、进行信用卡市场推广,建立特约商户;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
  四、对信用卡客户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培训本行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经办人员;
  六、在本行财会部门指导下,组织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七、制定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卡业务部门需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行、代理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卡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 发卡行所属县区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管理并经办信用卡业务。具备条件的储蓄网点经批准后,才能办理信用卡的存取现金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开办信用卡业务,要增强信用风险意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对各类业务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信用卡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职能部室,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章 代理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在各发卡行所在城市通用。发卡行之间互为代理行。
  第二十三条 发卡行委托未发卡行代理信用卡业务,需培训代理行业务人员,提供有关业务协助。双方须签订代理协议。并报省级分行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理信用卡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用卡存取现金;
  二、信用卡大额异地购货转帐;
  三、信用卡收单等资金结算;
  四、办理挂失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行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管理和经办信用卡代理业务,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人员和设备。代理行需开展信用卡业务宣传,推广和建立信用卡特约商户,办理信用卡授权、查询、挂失、寄送止付名单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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