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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四、对持卡人签名有怀疑;
  五、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六、对持卡人证件、用卡或其他方面有怀疑。
  第三十八条 授权基本程序:
  一、取现网点向本地发卡行(代理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特约商户向本地委托银行请求授权;
  二、代理行向发卡行请求授权;
  三、发卡行按授权规定决定是否批准授权;
  四、代理行(发卡行)向取现机构网点或特约商户回答是否给予授权。
  第三十九条 授权方式分电话授权、电传授权和传真授权三种。同城可采用电话授权,异地应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同城3000元以上购货消费,2000元以上取现,一般也应采用电传授权或传真授权。
  第四十条 各级发卡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本行信贷政策,划分授权管理权限,严格控制透支额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卡行或代理行,特约商户和取现机构网点,在办理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八章 信用控制

  第四十二条 信用卡信用控制是发卡行(代理行)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资信、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信用卡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对重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复查。
  二、监督信用卡交易情况,通过备用金帐户余额表分析持卡人用卡异常情况;对连续购买贵重物品或在限额以下多次取现的客户,要建立登记簿,及时调查其行为是否属正常消费。
  三、对透支户进行及时监测、控制和追讨。
  四、对冒用、伪造、欺诈、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或案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五、定期印发信用卡止付名单,对信用卡的突发案件,印发紧急止付通知。
  六、为减少风险损失,发卡行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列入信用卡止付名单:
  一、挂失卡;
  二、主卡要求止付附属卡,单位要求止付公司卡;
  三、透支超过一个月仍不还款的信用卡;
  四、本期内的紧急止付卡;
  五、其他认为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信用卡。
  第四十四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止付名单”由总行和发卡行定期印发。发卡行和代理行须及时将止付名单发送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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