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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六、办理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款;
  七、办理房产管理系统有关住房资金的存款;
  八、办理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贷款。单位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存款额的30%,个人贷款按住房储蓄贷款办理;
  九、办理城镇居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
  十、办理房产管理系统的流动资金贷款和维修住房贷款;
  十一、办理房改委托贷款;
  十二、代理发行住房建设债券;
  十三、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四、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第七条 房改金融信贷计划在建设银行信贷计划之外单独编制和考核,各行要根据本地区房改进展情况和总行要求编制本地区年度房改金融信贷计划。房地产信贷部要在上级行核定的信贷计划规模之内,按照房改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八条 房地产信贷部发放的各类贷款,除个人购建住宅贷款和集资建房贷款可由省、地市级行自行制定贷款办法外,其余贷款均应执行总行制定的贷款办法。
  第九条 房地产信贷部与建设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房地产信贷部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信贷部按照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并与建设银行财务核算分开。
  第十一条 凡当地房改尚未起步的,房地产信贷部不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业务费及管理费等项费用支出,由各行按上级行核定的综合费用率标准列入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 各市县行所属网点办理房改金融的费用,每季结算一次,计入房地产信贷部的经营成本。计算标准为:存款业务按每月平均余额的5/10000计算;贷款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的3%计算。

每季存款月  ∑(月初余额+月末余额)×(1/2)
     =--------------------
平均余额         3
  第十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参照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并按期向上级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各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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