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2008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完成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考核和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化工企业和专用区域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化工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加强调度,积极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的各项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者化工安全管理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认真检查每个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地安全监管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参与整治工作的责任,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及时、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社会稳定。同时,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落实责任,探索创新。各地安全监管局要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切入点,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体发展思路,在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探索新形势下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模式;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要求,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设备,引导、督促化工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安全管理。化工企业要通过整治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大投入,强化培训,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对整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一级安全监管局的联系,及时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