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建立原则是: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 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的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当地常驻户口;遵纪守法;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一般设负责人1名,规模较大的可设正、副负责人各1名。
第七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负责人由该站、点练功群众推选,经半数以上群众同意有效。其候选人须先经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站点所在地区由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的,其候选人则由该单位审核。
第八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应当以其所在地域命名,不得包括功法和个人的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冠以“中国”“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的字样。
第三章 申报与注册
第九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由站、点负责人向当地县级(或直辖市、省级市的区)体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团级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
申请书的内容须包括:活动站、点的名称,建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推选的负责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