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试行稿)
(1984年1月27日)
为了加强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期刊质量,使其更好地为科学、技术、教育、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务院各部委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创办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创办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先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全国性专业学会创办学术和科普期刊,先送中国科协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创办全国性科学技术情报检索类期刊,先送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编译出版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情编”)审核同意后送国家科委审批。
二、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发行范围分内部发行、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三种:
1·内部发行:系指不通过邮局征订,不在社会上出售,只在本系统或一定范围内下发、交换的刊物;
2·限国内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但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的刊物;
3·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刊物。
三、国家科委负责审批“限国内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主管部门直属所、院、厂创办的所刊、院刊、厂刊、会刊等“内部发行”的期刊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创办“限国内发行”的期刊,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要有明确的办刊方针和任务。
2·主办单位要有该单位行政负责人主管编辑部工作。
3·编辑部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要有相当于副研究员职称以上的熟悉编辑业务的科技人员担任专职总编辑(主编)。专职编辑人数:一般季刊3人以上;双月刊5人以上;月刊8人以上,科普期刊应该相应增加2至3人。如现在编辑人员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就不要再增加。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4·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5·办刊必要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提供,以保证期刊的正常出版和发行。
6·要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