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办“公开发行”的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需有下列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能力的编辑。
每期期刊应附有英文目录(检索类期刊除外),学术和技术类期刊的主要文章应附有英文摘要。
2·出版外文版期刊的编辑部应设外语编辑2至5人。
3·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4·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要有部一级领导审核签字。
六、创办期刊要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中国科协、科情编审批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申请表一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七、已办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发行范围,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都要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报国家科委审批。
八、已办期刊,如有变更刊名、更改主办单位、变动刊期、增减页数以及出版发行机构变动等,由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科情编审批,报国家科委和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九。出版期刊参照国家标准局1982年发布、1983年7月1日试行的GB3179-82《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的标准执行。
十、国家科委每年1月和6月分两次审批(特殊情况例外)。各申请部门必须提前1个月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十一、期刊正式批准后,应及时到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个月内不登记和1年内不按期出刊者,原审批作废,作废后1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十二、期刊出版后,应按期向国家科委条件局缴送样本。
十三、各主管部门和中国科协、科情编对期刊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严防泄密。期刊出版后,要负责办刊方针的贯彻和期刊内容的审查。要加强政治思想领导,对期刊负政治责任。
十四、国家科委审批期刊的日常工作由条件局办理。各部门也要指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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