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诱使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辞职;
(七)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吸引、招收从业人员。
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可以对行业标准向协会提出修改申请,协会将组织会员单位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协会定期将会员单位上报的不良债务人名单汇总后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组织会员单位共同采取对不良债务人的制裁行动,并对行动中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和裁定。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 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对该从业人员采取禁入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三条 非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