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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调整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的批复
(商合批〔2006〕520号)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关于更正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的请示》(中电资〔2006〕22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股权比例调整为: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占99.9985%的股份,香港自然人黄乃强占0.0015%的股份。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我部(合作司)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书》。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接到此文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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